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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省建设助力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3-2-4 来源:东汇集团 点击数:1551  

李惠智委员代表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在海南省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上的发言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海南作为全国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省,将9个山区市县列入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将尖峰岭等七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省第六次党代会报告要求“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生态核心区保护生态的积极性”。推进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省建设,促进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不仅是海南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对全国的贡献。海南作为经济特区,应该并且能够在生态补偿方面勇敢探索出新的途径、新的经验,在建设生态文明上走在全国前列。

 

             海南省政协委员、海南东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惠智接受新华访谈。新华网海南频道 陈佳佳 摄

 


    一、我省的生态补偿实践取得较大成就
    我省的生态补偿实践主要集中在森林生态补偿试点。
    ㈠ 建立了覆盖全省的森林生态补偿基本框架。一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逐年提高。二是探索建立了以生态保护地区民生及发展为目标的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制定出台了多项生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四是完善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㈡ 开展了生态补偿的效益评价。2011年中国林科院专家以我省1345.78万亩公益林为评估对象,从物质量和价值量两个方面,对我省森林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等8项服务功能价值进行了评估。
    二、我省生态补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㈠ 政策的持续性有待增强。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等政策多以项目、工程的方式实施,有其明确的时限。项目结束后,农民由于利益不再得到补偿,可能重新回到原先的生产方式,造成地域生态环境压力或生态破坏。
    ㈡ 生态保护地区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地方政府在发展还不充分时就面临发展转型,既要面对因生态保护而坐失发展的机会成本,又要顾发展和民生,工作难度很大。农民对怎样在生态补偿条件下更好地“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还缺少足够的实践经验。
    ㈢ 生态补偿标准偏低,自身财力不足。以森林生态补偿为例,以管护成本和每年必要的投入计算,合理的公益林管护成本为30-45元/亩•年,目前补偿标准仅为20元/亩•年。单凭我省自身财力,难以保障生态补偿的正常资金需求,需要积极寻求中央支持,并探索多元化补偿机制。
    ㈣ 横向生态补偿还远未确立。由于收费和使用是以部门、行业或行政区域为界,其他行业、部门或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得不到补助。横向补偿机制不确立,“谁保护谁收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就难以贯彻。
    ㈤ 生态补偿试点领域有待拓宽,协调有待加强。生态补偿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许多部门的工作实际上也是某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目前试点集中在森林生态补偿,对生态补偿的全面统筹不足,不利于试点的深化,也不利于试点经验的归纳提炼。
    三、推进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省工作的建议
    ㈠ 加强生态补偿试点的统筹协调。将各行业、部门的生态补偿职能进行整合归并,在资金、项目上形成合力,积极开展综合性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和立法探索,全方位提炼生态补偿试点经验,更好地为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做贡献。
    ㈡ 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生态补偿试点的投入。争取中央对我省实施分类补偿政策,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并将省级公益林全部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进行补偿。
    ㈢ 优化省内财政资金投入。深入研究并完善省内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努力建立“环境财政”制度。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内环境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重点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㈣ 试行生态税费制度。争取在我省试行生态补偿税费制度,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其具体征收项目和标准。完善税收优惠措施,优化生态税收体系,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税收支出政策。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扩大排污收费范围,提高排污收费标准。
    ㈤ 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在目前的政府单一买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模式外,探索建立地方、民间、企业和个人等多种渠道的融资体制;试发行生态补偿基金彩票;探索建立环境保护优惠信贷和捐款机制;建立环境产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㈥ 探索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产业补偿、生态能源补偿、生态就业补偿等多元化、立体化的补偿机制,提升自我造血功能,让生态补偿区群众成为生态补偿的直接受益者,实现在发展中保护的目的。
    ㈦ 建立并完善保障措施。加快推进生态补偿立法工作。构建生态保护职责和生态补偿基本对等的评估体系,科学测度生态环境价值,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健全生态补偿指标考核体系,完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
                   
                                                                    (摘自新华网海南频道 201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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