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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 2021-8-24 来源: 李慧智教育基金会 点击数: 373   
 

资产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1、秘书处是基金会资产的主管部门;

2、财务处负责基金会资产的投资、会计核算并进行财务监督;

3、基金会理事长是资产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各资产管理部门向其报告工作;

4、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维护、保养、防火、防盗,并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资产采购

各类材料、物资、商品、办公用品及各种耗材由秘书处根据各部门的申请计划,经核价并经理事长批准后对外采购。

三、资产的管理

1、对外采购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入帐,并按下述流程验收入库

(1)、各类材料、物资、商品等经检验合格后验收入库;

(2)、办公用品等直接验收入库;

(3)、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业务部门填制交接验收单交使用部门,并以此办理资产入帐手续。

(4)借入(租入)资产:由外单位租借给本会使用的资产。

上述财产分别由保管员建立财务帐册,由财务每年一次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理事长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2、资产的建帐

(1)、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要建立详细完整的资产台帐,使用部门对资产建卡管理,一物一卡,确保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2)、管理部门对办公用品等要建立详细的台帐,并对使用人的资产建卡管理,一人一卡,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秘书处对各类材料、物资、商品等存货建立详细完整的台帐,确保帐物相符。

3、资产的定期盘存

根据会计制度对存货每年定期盘点一次,即年终盘点。

4、资产的出售及报废

(1)、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出售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竟价出售;

(2)、由于毁损或不能使用等原因必须报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会同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核定后经理事长批准予以报废;

(3)、出售和报废的资产,财务处应在当月办理资产退出的帐务处理。

5、资产的减值损失

年度终了时,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6、重大资产变动的标准规定:指资产增减变动超过300万元规模的情况。

四、投资管理

(一)投资财产与投资原则

1、投资财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重大投资的标准规定:指投资财产规模超过300万元的投资。

2、投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多元化、专业化的投资理念,本着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投资理财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二)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2)听取、审议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3)就基金会财产投资业务向财务处进行授权;

4)审议重大投资结果;

5)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6)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2、基金会的监事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3、财务处职责:

1)制定投资活动计划;

2)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活动计划,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3)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和基金会投资活动计划。

4、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五)风险控制

1、财务处对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跟踪管理,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2、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1)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2)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投资本金30%的;

3)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4)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5)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6)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六)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在投资决策、监督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私利;

3、理事知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4、监事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基金会重大损失的;

5、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6、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违反投资管理规定造成投资损失的其他情况。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违规程度和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赔偿经济损失。

(七)调整事项规定:重大投资规模的标准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调整、投资期限调整,须经理事会长批准后执行。

五、本规定中若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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