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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 2021-8-24 来源: 李慧智教育基金会 点击数: 545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纪律,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和本会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本会所募集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

    3、本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秘书处每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帐目由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每月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有关单位。

    7、财务各类原始凭证及时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给捐助单位或个人,财务处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秘书处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注明品种、数量及金额。

    3、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验收后由财务开具“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捐赠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交财务处。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按照分配方案填制出库单,由收具人(单位)签字(盖章);出库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秘书处保管员留存,另一份交到财务处。

    5、必须每半年对实物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三、支出管理

    1、捐赠资金使用,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2、捐赠资金使用的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资金,由理事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由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3、捐赠支出必须严格按工作原则、程序进行。

    4、发生严重突发性应急救助需要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由理事长特别审批。

    5、捐赠资金支出由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申请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执行。

    四、行政办公经费收支管理

    1、资金来源

    本会的其他收入为必需的日常开支经费的主要来源。

    2、工资福利支出

   1)专职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发放,按本会规定支付。

   2)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3、其它各项支出管理

1)差旅费报销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但每月终结前必须将当月的业务结报完毕,以便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业务活动。差旅费报销程序:由出差人填写报销凭证,经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2)车辆费用报销与管理

    ①车辆的日常修理和大修理除出差途中特殊的情况外,由驾驶员根据车辆状况提出修理建议,经同意后修理。车辆配件的购置,由驾驶员事先提出申请,理事长同意后派人与驾驶员一同购买。

    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记帐,油费由单位每月统一结算付款。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定点在特约车辆修理厂。修理费用由驾驶员记帐签字,财务处与厂方统一结算(每月结算一次)。车辆油费、修理费用按审批程序统一由银行转帐支付。

    ③车辆其它用品,经理事长同意,派人与驾驶员一起购买。凭发票按审批程序报销。

    ④机动车各项费用,由财务处登记行车里程、油耗、修理费、出车补贴等,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2、收据管理

    “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由秘书处向海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购买、结报。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六、财产管理

    1、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量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3、租借资产:由外单位租借给本会使用的资产。

上述财产分别由保管员建立财务帐册,由财务每年一次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理事长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七、本制度中若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0一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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