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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 2021-8-24 来源: 李慧智教育基金会 点击数: 496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受赠单位责任与义务

  第二条  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所捐赠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由受赠单位负责,受赠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和维修保养。

  第三条 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所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单位应与本基金会就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本基金会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的款物造册登记。

  捐建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款物使用和工程验收情况向本基金会通报。

    第四条 受赠单位应当按捐赠协议落实公益项目的配套资金、配套设备及管理事宜,建立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和维护制度。

    受赠单位应当就本基金会捐赠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

    第五条 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对捐赠款物、工程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度就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取得的效益向本基金会通报一次,必要时,可以提请审计部门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条 本基金会所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捐赠项目,应在确保捐赠财产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本基金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本基金会捐赠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受赠单位应及时将报废项目的处理意见通报本基金会。

第三章 基金会权利

  第八条 基金会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违背本基金会意愿或违法使用基金会捐赠项目的行为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九条 基金会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基金会的查询,受赠单位应如实答复。基金会对捐赠项目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等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得到受赠单位的重视和采纳。

  基金会有权直接或者委托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对基金会捐赠项目进行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违反基金会的捐赠意愿和捐赠协议的行为,基金会有权质询和投诉,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十五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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