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精神,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将其本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二条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布流程:基金会相关机构草拟公开信息→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秘书长交付相关信息机构公开。
第四条 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八条 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本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 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本基金会公开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十五条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公开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六条 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开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公布流程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八条 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
2018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