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在线留言
 
 
公益计划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李慧智教育基金会 > 公益计划 > 详细页  
 
2019年度扶助特困学生完成大学学业计划书
更新时间: 2019-3-26 来源: 东汇投资控股集团 点击数: 904   
 

2019年度扶助特困学生完成大学学业计划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了更好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他们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我基金会决定给予特困学生专门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助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扶助对象主要指:

1、没有一定经济来源的新入学大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父母双亡;

b.父母一方去世,经济特别困难;

c.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d.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特困家庭;

e.突遇重大灾祸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f. 没有接受过其他教育资助。

2、享受特困资助的必须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c.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d.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进步,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且在本校就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3、在校学生的扶助条件: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参照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在校本、专科全日制学生,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资助。

第三章  扶助对象的认定
   
第三条 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邀请有关人员成立助学计划资格评审委员会(或理事会),先对学生书面申请进行初审;
   
第四条 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学生,视情况再由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通过下列部分或全部程序进行核实:
    1
请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县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实;
    2
请申请学生所在学校核实(大学新生由原毕业中学核实;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院系出具意见)
    3
委托志愿者到申请学生学校或家庭所在地进行实地核实;
    4
委托中国教育报驻各地的记者进行实地核实;
    5
委托各地的教育基金会进行核实;
    6
由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指定可靠人员进行核实;
    7
由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直接派员核实。
   
第五条 经上述程序核实合格的申请者,提交评审委员会(或理事会)最后确定。每年选定5名至10名特困大学生进行资助。

第四章  扶助标准评定和发放办法
    第六条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特困生,由基金会认定后进行标准测定,报理事长审核批准执行。
   
第七条 特困生资助金的标准,分九个档次,具体如下:
     1
、新生一等:每年5000元人民币;
     2
、新生二等:每年4000元人民币;
     3
、新生三等:每年3000元人民币;
     4
、在校生一等:每年5000元人民币;
     5
、在校生二等:每年4000元人民币;
 
   6、在校生三等:每年3000元人民币;

     7、在校生四等:每年2000元人民币;

     8、在校生五等:每年1000元人民币;

第八条 标准测定内容:①学杂费     元、②书本费    元、③住宿费    元、④生活补助费   元、⑤上学交通费    元、⑥其他    元 ,合计     元。

第九条 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按评审委员会(或理事会)最后确定的申请学生名单,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7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汇入受助学生个人专户。

第五章  特困生资助金的管理

第十条基金会秘书处定期对接受资助的学生及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责令退还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通报就读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建立经济困难学生的长期档案,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提供详实的资料。
   
第十二条 资助困难学生实行社会公示。基金会定期向社会公示资助学生名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使资助特困学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四条 享受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资助的学生所在学校,应配合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建立本校受资助学生的长期档案,认真考察受资助学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如实向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接受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及其委托机构的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特困资助:
1
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2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
3
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
4
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5
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已经享受特困资助的学生,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基金会经过与就读学校调查核实,将终止对该特困学生的资助。终止资助的决定权在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因各种情况中止资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校学生,其特困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1
国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2
国内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3
所在学校已向其提供奖(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

第十七条 为不断提高助学计划的实施效果,基金会组织节约、高效的评估机构,及时采集各种相关数据,建立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助学计划项目管理评估制度,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本年度计划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

                                 

 

                                           2019223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集团首页 公司介绍 项目展示 下属企业 企业内刊 人力资源 联系我们 李慧智教育基金会   基金热线:0898-68510890
 
东汇投资控股集团 |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7层 | 琼ICP备12002183号 技术支持:联拓科技访问统计( 2413383 )